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

招聘附註

這條政府職位附註,其實係咪有問題呢?──「殘疾人士申請職位,如其符合入職條件,毋須再經篩選,便會獲邀參加面試/筆試。」它,讓我理解為:

1)即是殘疾人士「毋須」篩選「即可獲邀」面試/筆試!但,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,則要「甄選條件較佳者」,而「只有獲篩選的」才獲邀參加面試/筆試?--這附註反而有抵觸平機條例之嫌!
2)假如殘疾人士通過了面試/筆試,是否「即刻僱用」?還是要與其他非殘疾的「通過者」一起,再進行「篩選」?
3)承上,如果他們(殘疾/非殘疾)一起再要經「篩選」,從而選出最優秀/合適者聘用!那麼「面試/筆試」的目的/原意何在?
4)繼而令人聯想到:究竟這職位是「符合條件」較重要?還是「面試/筆試」較重要?或是其他因素?

其實這附註只須寫成:「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,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。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,不論其殘疾、性別、婚姻狀況、懷孕、年齡、家庭崗位、性傾向和種族,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。」便可,無須多此一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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